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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

2025-04-05 12:23:04 来源:羊入虎群网 作者:唐山市 点击:937次

如果法院只是审查A3和A4的关系,而无视A3和A1之间的承继关系,该案就并非关于违法性继承的行政案件,而只是普通的程序违法案件。

相对于生育自由而言,它实际上处于一种派生的、附属的地位。就生育自由而言,本案的意义在于对禁止避孕这样一种政府对夫妻之间私领域干预措施的排除,并首次在宪法上确立了一个以排除政府干预为目标,夫妻之间关于个人生活重大事项的自我选择与自我决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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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当然,文责由作者自己承担。这一权利亦体现在各国的宪法实践中,并被赋予了人之为人普遍享有的自然权利之属性,即这项权利并非是法律赋予、基于公民资格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而是一项先于国家、基于人的本质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按照当代宪法理论之通说,人格可以理解为人的存在,而对于人的存在具有本质意义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自我选择与自我决定等相关的利益整体,均被广泛地称为人格权。生育权由法律规定,并且常通过更为具体的权利设定来实现。

在美国与德国宪法判例中,与生育自由产生冲突的典型法益包括胎儿生命权、孕妇的生命健康等国家保护的权益,法官结合个案事实,在生育自由与这些法益之间进行衡量,进而形成了对生育自由的规制准则。无论从制度或是实践的角度观察,生育权观念在中国的真正确立,仍然任重而道远。此外,依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包括违法不予听证在内的程序和形式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而忽视瑕疵的存在。

译者注:当规划对当量第三人的利益可能造成重要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要求规划承担者向受此影响的公众体现说明其计划的目的,实现的方式,已经可能的影响(即提前的公众参与)。该法的第3条中包含了使用De-Mail数字邮箱功能进行电子化法律事务交往的行政程序条款。近年来,新行政法学理论在德国的影响日益广泛,该学说以广泛的规制(Steuerung)或者治理(Governance)为出发点,大大超越了以法律行为规范(rechtsaktbezogene Regelungen)为中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围。第三部关于修改行政程序法律规定的法律于2002年颁布。

对此,必要的方式是通过各专门法律中的授权基础予以补充。[36]法理上值得怀疑的是瑕疵补正的时限规定,其并不以行政程序终结前为限(这里的行政程序同时包括了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目的性的行政复议程序),而是一直延伸到行政诉讼程序中最后一次事实审理完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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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修改 虽然《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其实施后共经历了19次修改,[42]但是相对来说,其被修改的频率很低,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其被修改的次数甚至少于《德国基本法》。但是,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规则漏洞越来越难以适应法律实践的发展。鉴于目前所有的联邦州——包括东西德统一之后并入的新的各联邦州——都已经制定了本州的《行政程序法》,所以现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对象已经仅局限于联邦行政机关。联邦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联邦法律的联邦州行政机关都要受到该法规范的约束。

[101] Vgl. Kallerhoff, in: Stelkens/Bonk/Sachs(前引书),§79 Rn.2。[44]并且,在溯及既往撤销或者撤回给付行政行为的情形中,添加了返还请求权和利息请求权的一般规定。尽管存在着再次将指示参照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可能性,但是联邦州立法者是否可以借用指示参照的规定,以未得到法律允许的方式来放弃自身的立法权限,[15]是存在着一定争论的。[30] Vgl.Ehlers,JURA 1996,617(618 f.);Pünder,in:Ehlers/ders.(前引书),§14 Rn.28; Kopp/Ramsauer (前引书),§28 Rn.27。

但是,面对当前信息公开领域如此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的规范结构,在没有制定信息法典之前,[86]必须尽可能地使这些规范之间彼此相互协调,同时应避免类似《环境信息法》第5条第4款与《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7条第6款规定之间所产生的多余和重复性规定。(三)电子化行政 现代电子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也为行政活动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交流方式带来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场量子飞跃(Quantenspr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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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没有把行政立法程序(Rechtsetzungsverfahren)纳入其调整范围。这些被排除适用的情形表明,《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德国只是一般行政法的部分法典化。

[63] Vgl. zu den Komitologieausschüssen der Europ?ischen Union Ar t.3 II VO 182/2011/EU. N?her dazu Schlacke, J?R 61(2013),293 ff. [64]一个例外是关税方面的《关税法典》(Zollkodex).Vgl.den Zollkodex ( VO 952/213/EU)。如果《税收通则》的这项修改得以实现,那么可以预计,《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及《社会法典第十编》今后也会在其规范中吸收类似的规定。为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与和统一规划确定程序,联邦立法者于2013年公布了《规划统一法》(PlVereinhG)。[78] Vgl. 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vom 05.09.2005(BGBl. I,2722) mit ?nderung vom 07.08.2013(BGBl. I,3154). [79]在所有联邦州中,勃兰登堡州最先制定了联邦州立法层面的《阅卷和信息获取法》(Akteneinsichts- undInformationszugangsgesetz)(GVBl.1998,46)。除了规划确定程序外,《联邦行政程序法》还规定了一些具有独特特性的行政程序,比如第17条以下规定的大众程序(Massenverfahren),第63条以下规定的正式行政程序以及第71a条以下规定的统一机构程序。自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法典第十编》(SGB X)[10]的第1章和第2章,该部分规定适用于社会保障行政活动,产生的纠纷由社会法院负责审理。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保守信息秘密的法律义务还存在于《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及其他数量众多的特别保密规范[85]当中。[4]因此,一般化的行政程序法也属于一般行政法的范畴。

[2]特别行政法也被称作专业行政法(Fachverwaltungsrecht)。或者依照第28条第3款,当进行听证有碍于强制性公共利益保护的,可以不予听证。

[16] Kopp/Ramsauer,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16.Aufl.2015, Einführung Rn.9;Schliesky,in: Knack/Henneke(Hrsg.),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10.Aufl.2014,§1 Rn.63; a.A.Ehlers,DVBl 1977,693(694 f.). [17] Vgl.z.B.die§§63 I VwVfG (正式程序),72 I VwVfG (规划确定程序),79 VwVfG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81VwVfG (义务性活动)und 88 VwVfG(委员会)。译者注: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0条第1款第1句第2、4项以及第5款第1句第1项,当行政机关人员与程序参加人或者代理人有婚约关系的,属于应回避人员范围。

[17]抛开特殊的情况,该法的适用一般取决于五个前提条件: 首先,该法针对的是行政机关[18]的行政活动,区别于狭义的统治行为。该法的立法本意是要将2006年12月9日通过的《加速基础设施规划程序法》[49](Gesetzzur Beschleunigung von Planungsverfahren für Infrastrukturvorhaben)中为简化和加速交通领域规划程序,在《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之外创设的相关规范纳入到《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同时根据该新规定,行政行为将通过储存在互联网平台的方式予以公布,纳税义务人或者其委托人(税务咨询人),在通过电子化形式获悉行政行为的决定可被提供后,可以在网上通过认证后进行下载,从而获取该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形成余地——既可以是事实构成层面上的判断余地,也可以是法律结果层面的裁量空间[40]——则通常情况下不能排除形式瑕疵对于决定事实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存在撤销请求权成立的可能性。

以下将选取一些德国行政程序法发展以及法学研究中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讨论。进入专题: 德国 行政程序法 法典化 。

同样在2013年,为促进电子化行政以及修改其他相关规定,联邦立法者又公布并实施了《电子政务法》(EGovG,其中部分条文于2014年起生效)。纵观《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发现其明显反映出了谨慎的特点。

在该法的最后部分还对义务性活动和委员会类型的机构做出了专门规定。[27]例外情况如§§49 a,76 VwVfG.关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州和梅克伦堡—前波美尼亚州的情况参见上文注释。

各个联邦州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上,也选择了彼此不同的道路: 巴伐利亚州、下萨克森州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已经原则上废除了将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规定。除去上述三部主要法律之外,程序性法律规范还通过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行政送达法》(VwZG)[12]和《行政执行法》(VwVG)[13]中的有关规定得到补充。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典化,德国,欧盟法 一、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历史 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及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需要受到行政法的规制。[60]只不过,具体落实这些计划的立法活动最早也要等到2018年。

尤其是在经济、社会以及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信息行政、电子化行政以及多元化行政活动形式带来的挑战。而根据有效原则,该程序不得使欧盟法内容的实现变得事实上不可能(unm?glich)或者过分(überm??ig)加重其难度。

在这七次修改中,一方面对法律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此外,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之外应当承担的信息义务则是通过《信息自由法》第11条、《环境信息法》[81]第7、10、11条、《环境公众参与法》(Gesetz über die ?ffentlichkeitsbeteiligung in Umweltangelegenheiten)、[82]《信息继续使用法》(Informationsweiterverwendungsgesetz)、[83]《地理数据获取法》(Geodatenzugangsgesetz)以及联邦州层面的《汉堡透明法》(Hamburgisches Transparenzgesetz)[84]等特别法规范予以规定。

而与此相对,不依赖于行政程序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则(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外)通过联邦[78]和各联邦州[79]的《信息自由法》(IFG),以及《环境信息法》(UIG)、《消费者信息法》(VIG)等特定领域的信息法规范予以规定。[52] Vgl. etwa die Sammelb?nde von Burgi/Sch?nenbroicher (Hrsg.), Die Zukunft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s,2010; Hill/Sommermann/Stelkens/Ziekow (Hrsg.),35 Jahre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 Bilanz und Perspektiven,2011; Burgi/Durner, Modernisierung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s durch St?rkung des VwVfG,2012. [53] Vgl. zur ?Neuen Verwaltungsrechtswissenschaft insbesondere die Sammelb?nde vo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 (前引书), Bd. I,2. Aufl.2012, Bd. II,2. Aufl.2012, Bd. III,2. Aufl.2012; dort insbesondereVo?kuhle, Bd. I,§1。

作者:深水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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